赵某1998年8月1日因盗窃罪曾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罚执行3年后被假释。假释后,赵某长期未能找到一个令自己满意的工作,而现在从事的工作太辛苦,挣钱又太少,为过上有钱的日子,于是自2002年10月至2004年3月,赵某多次参与赌博,以此作为自己的第一职业。

admin2014-07-01  32

问题 赵某1998年8月1日因盗窃罪曾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罚执行3年后被假释。假释后,赵某长期未能找到一个令自己满意的工作,而现在从事的工作太辛苦,挣钱又太少,为过上有钱的日子,于是自2002年10月至2004年3月,赵某多次参与赌博,以此作为自己的第一职业。近两年间,就获利达到3万元,均用于个人挥霍。由于赵某的赌友钱某欠其赌债2万余元,日久不还,2004年5月的一天,赵某等候在小学门口,将钱某刚放学的8周岁的儿子骗至车上强行带走,送到邻县一亲戚孙某家,然后请李某代其写给钱某一封措辞严厉的信,威胁说:钱某必须在3天内送还5万元(2万元赌债并且另加3万元利息),否则,将其孩子卖掉抵债。钱某向公安机关告发,小孩被解救。另外,在案发后被逮捕羁押期间,赵某如实主动地揭发了邻居周某的盗窃犯罪活动(另案处理),经查证属实。请回答下列问题:

选项

答案赵某为了过上有钱的日子,多次参与赌博,以此作为自己的第一职业,并获利3万元(均用于个人挥霍),属于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根据《刑法》第303条的规定,构成赌博罪。而其假释考验期到2003年8月份才结束,可见,赵某是在假释考验期间就实施了赌博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第86条的规定,属于在假释考验期间又犯新罪的情形,应当撤销假释并实行数罪并罚,将前罪的剩余刑罚与赌博罪进行并罚。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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