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浙海服装进出口公司(3313910194)在对口合同项下进口蓝湿牛皮,委托浙江嘉宁皮革有限公司(3313920237)加工牛皮沙发革。承运船舶在帕腊纳瓜港装货启运,航经大阪,又泊停釜山港转“HANSA STAVANGER”号轮HV300W航次(提单号:

admin2014-05-12  11

问题 浙江浙海服装进出口公司(3313910194)在对口合同项下进口蓝湿牛皮,委托浙江嘉宁皮革有限公司(3313920237)加工牛皮沙发革。承运船舶在帕腊纳瓜港装货启运,航经大阪,又泊停釜山港转“HANSA STAVANGER”号轮HV300W航次(提单号:HS03D8765)于2003年7月30日抵吴淞口岸申报进境。经营单位委托上海某货运代理公司持(229083100693号手册和310200103036124号入境货物通关单(代码:A)于次日向海关申报货物进口。
   该货物法定计量单位为千克,海运费、港杂费合计1500美元,保险费为140美元。

   请根据以上资料,填制进口报关单以下栏目:
“收货单位”栏应填(  )。

选项 A、浙江嘉宁皮革有限公司3313920237
B、浙江浙海服装进出口公司3313910194
C、浙江嘉宁皮革有限公司
D、3313920237

答案B

解析 收货单位是指已知的进口货物在境内的最终消费、使用单位。有海关注册编码或加工企业编码的收、发货单位,进口货物报关单的“收货单位”栏和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发货单位”栏必须填报其中文名称及编码;没有编码的,填报其中文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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