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二十_二条第三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下列哪些属于该规定所指的合法权利?

admin2019-01-22  97

问题 专利法第二十_二条第三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下列哪些属于该规定所指的合法权利?

选项 A、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
B、商标权、著作权
C、企业名称权
D、知名商品特有包装或者装潢使用权

答案B,C,D

解析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四部分第五章第7节“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审查”中规定,合法权利,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享有并且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仍然有效的权利或者权益。包括商标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包括商号权)、肖像权以及知名商品特有包装或者装潢使用权等。根据上述规定,很显然B、C、D选项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中所述的合法权利。而A选项中的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由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予以限定的,其不会与由图片或照片确定保护范围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构成冲突。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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