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下列哪些情况不可以授予专利权?( )
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下列哪些情况不可以授予专利权?( )
admin
2016-01-15
24
问题
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下列哪些情况不可以授予专利权?( )
选项
A、甲发明了迅速确诊SARS的方法
B、乙发明了耐黑腐病的萝卜的栽培技术
C、丙发明了一种吸毒用具
D、丁发现了一种可抗严寒的稻米品种
答案
A,C,D
解析
《专利法》第5条规定,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因此,C应选。第25条规定,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动物和植物品种;(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因此AD应选,B项应授予专利权,不应选。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D6J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关于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某公民某甲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某项财产无主,公告期间,另一公民某乙对该项财产提出请求,此时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网名“我心飞飞”的21岁女子甲与网名“我行我素”的25岁男子乙在网上聊天后产生好感,乙秘密将甲裸聊的镜头复制保存。后乙要求与甲结婚,甲不同意。乙威胁要公布其裸聊镜头,甲只好同意结婚并办理了登记。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李某是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合伙协议对外代表企业执行合伙事务。李某以个人名义与陈某订立一买卖合同,陈某要求其提供担保。李某擅自将其作为合伙企业出资的宝马汽车一辆交付给陈某,并与其订立质押合同。就该质押的效力,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甲向乙购买两头牛,钱已交付,约定一星期后由乙将牛交付甲,一星期后,乙交牛时,甲以牛比一星期前瘦了为由拒绝接受,并要求乙返还其已支付的牛钱。乙不答应,将牛交有关部门提存。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当事人李某在二审判决生效后又向上一级法院提出申请再审,原因是一审法院负责本案的书记员是对方当事人的老同学,完全有可能存在偏向,却没有回避。再审法院的立案庭对此问题进行了审查,对此,你认为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
甲股份有限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变更公司章程,在其营业范围中增加“制售成衣”一项,但尚未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董事长刘某未经授权与乙纺织厂签订一项定购布料的合同,并代表公司签发以某银行为付款人、乙为收款人的汇票一张给乙,作为定金。乙因欠丙货款,将该票
甲开发商将一套别墅分别卖给了乙和丙,因资金紧张甲又将该别墅抵押给了了丁。因别墅未交付,甲义将该别墅租给了戊。因买卖、抵押、租赁而发生纠纷。请回答下列问题:设甲与乙、丙签订合同后,乙、丙未进行预告登记,甲将房屋抵押给厂,且办理了抵押登记。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随机试题
下列腹水检查结果哪项对诊断结核性腹膜炎有重要意义
下列不宜用胰岛素的病症是
下列哪些脏腑的病变可引起咳嗽
患者,男,15岁。因发热、头痛3天入院,体查:体温39.8℃,脉搏120次/min,颈抵抗,胸前发现数个小出血点及小淤斑.克氏征弱阳性,布氏征弱阳性,血常规:WBCl5×109/L,NO.82,L0.18,脑脊液混浊,压力340mmH2O,细胞总数1100
我国某国际工程公司A,在国际公开竞争招标中,中标获得非洲S国的一项首都垃圾电站的设备采购与安装工程,该项工程合同金额为5000万美元,是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该工程地处热带,常年高温、少雨,年平均温度达300C,最高气温达480C,属非洲高气温国家之一。该国
统治阶级创制各种法律规范的目的,归根结底是要从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确认、保护、发展现实中有利于本阶级利益的政治关系。()
虽然用椰子油制造的不含奶的咖啡伴侣每勺含2克饱和脂肪,或者说它所含的饱和脂肪比同样数量的牛奶高7倍,且这种咖啡伴侣通常不含胆固醇,但是,这样一勺含2克饱和脂肪的咖啡伴侣比含有2毫克胆固醇的同样数量的一勺牛奶使消费者血液中的胆固醇含量增高很多。以下哪项
Wheredoesthisconversationtakeplace?
WhatdoestheManMean?
Mostpeoplewouldbe【C1】______bythehighqualityofmedicine【C2】______tomostAmericans.Thereisalotofspecialization,a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