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应当以谁为被告? 设本案中需方在订立合同之后就按合同规定预付了货款,在此种情况下,被告对东河区人民法院管辖权提出异议是否会得到支持?

admin2013-06-09  17

问题 本案应当以谁为被告?
设本案中需方在订立合同之后就按合同规定预付了货款,在此种情况下,被告对东河区人民法院管辖权提出异议是否会得到支持?

选项

答案需方按合同规定预付了货款,就是诚实信用地履行了合同;供方单方面不履行合同,并不是整个合同没有履行,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的管辖权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4条、第 35条的规定来确定,即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交货地点为“东河火车站”,所以,合同履行地点是东河区,东河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异议将不会被人民法院支持。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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