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在审查人民检察院的起诉材料后,若发现下列哪些情形,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

admin2016-01-15  75

问题 人民法院在审查人民检察院的起诉材料后,若发现下列哪些情形,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

选项 A、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
B、起诉书所指控的被告人并不在案
C、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未随案移送
D、该案件曾被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

答案A,B

解析 《高法解释》第18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二)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三)不符合前条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之一,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四)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后,人民检察院根据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依法受理;(五)依照本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准许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六)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退回人民检察院;(七)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法受理。对公诉案件是否受理,应当在七日内审查完毕。”由此可见,只有在A和B的情形下人民法院才应当决定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在C情形下应通知人民检察院补送材料,在D情形下应看其是否有新的事实、证据:若有,则受理;若无,则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故选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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