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1994年7月25日出生。2008年7月25日夜里12时,林某将邻居王某半岁的小孩抱出并杀害,向王某勒索5万元。后因恐惧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一审法院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些选项?

admin2014-03-16  30

问题 林某,1994年7月25日出生。2008年7月25日夜里12时,林某将邻居王某半岁的小孩抱出并杀害,向王某勒索5万元。后因恐惧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一审法院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些选项?

选项 A、林某在2008年7月25日夜里12时已满14周岁,因此属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刑法》第17条规定的八种罪名负刑事责任。由于林某的杀人行为应被绑架行为吸收,而绑架罪不在八种罪名之列,故对林某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B、因为《刑法》第17条规定的是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而不是经法院审理后具体确定的罪名,而林某显然实施了第17条规定的行为之一即故意杀人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C、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林某的刑事责任,但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既不能适用死刑,也不能适用死刑缓期执行
D、一审法院在审理时不能公开,并且其判决存在错误

答案B,C,D

解析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刑法规定自然人对自己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14至16周岁属于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品罪等八种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但我们要注意的是,这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本案中,林某将婴儿抱出本身是偷盗行为,等同于《刑法》第239条第1款的绑架行为,但由于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限制责任能力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以外的行为,如果同时触犯了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应当依照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确定罪名,定罪处罚。因此应定故意杀人罪。
至于对林某的量刑,根据《刑法》第49条的规定,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而死刑缓期执行是死刑执行的一种制度,隶属于死刑。因此对林某不能适用死缓,一审法院的判决存在严重错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所以,正确答案选B、C、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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