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甲为讨好妻弟乙,将公务用枪私自送乙把玩,丙乘乙在人前炫耀枪支时,偷取枪支送交派出所,揭发乙持枪的犯罪事实。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2年试卷二第58题)

admin2015-05-08  26

问题 警察甲为讨好妻弟乙,将公务用枪私自送乙把玩,丙乘乙在人前炫耀枪支时,偷取枪支送交派出所,揭发乙持枪的犯罪事实。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2年试卷二第58题)

选项 A、甲私自出借枪支,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
B、乙非法持有枪支,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C、丙构成盗窃枪支罪
D、丙揭发乙持枪的犯罪事实,构成刑法上的立功

答案A,B

解析 本题的前两个选项没有疑问,甲为讨好妻弟乙,将公务用枪私自送乙把玩。甲、乙显然分别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所以选项A、B正确。
    丙盗窃枪支是为了将枪支送交派出所,这一行为并未危害公共安全。丙主观上也不具有盗窃枪支罪所具有的犯罪故意,所以不构成盗窃枪支罪。很多考生认为丙有盗窃枪支的故意,也有盗窃枪支的行为。所以构成盗窃枪支罪。大家要注意: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违法性)的行为,丙盗取枪支的行为是有利于社会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所以不构成犯罪。选项C是错误的。
    刑法上的立功是针对犯罪分子而言的。丙并非犯罪分子,所以不存在立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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