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15日上午,张某因工作问题与李某发生矛盾,李某一怒之下抡起手里的盛满开水的铁网暖瓶打向张某,暖瓶打到张某后瓶塞飞出,暖瓶里的开水洒到了张某的脖子上,导致张某颈部局部烫伤。张某立即向附近的县公安局报警,县公安局民警立即赶赴现场,着手调查此案。

admin2016-01-06  77

问题 2013年12月15日上午,张某因工作问题与李某发生矛盾,李某一怒之下抡起手里的盛满开水的铁网暖瓶打向张某,暖瓶打到张某后瓶塞飞出,暖瓶里的开水洒到了张某的脖子上,导致张某颈部局部烫伤。张某立即向附近的县公安局报警,县公安局民警立即赶赴现场,着手调查此案。县公安局的民警对李某进行了讯问,对张某和其他在场人员进行了询问。2013年12月15日下午,经法医鉴定,张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偏重)。2013年12月20日,县公安局作出给予李某拘留15天的行政处罚,在向李某宣告后即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李某。李某认为县公安局的处罚过重,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公安局受理后,经审查认为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明显较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将行政拘留李某的时间改为5天。李某于2014年1月5日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后仍然不服,欲提起行政诉讼。
王二是甲的儿子,如果甲死亡,则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选项 A、如果王二不想成为合伙人,该企业应当退还甲的财产份额
B、如果王二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乙丙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
C、若王二成为普通合伙人,在执行事务时因一般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乙丙可以将其除名
D、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

答案C

解析 我国《合伙企业法》第49条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一)未履行出资义务;(二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王二只是一般过失,所以乙丙不能因此将其除名,C项说法错误,故本题答案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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