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二人各以40%与60%的份额共有一间房屋,出租给丙。现甲欲将自己的份额转让,请问下列表述中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dmin2009-10-27  47

问题 甲、乙二人各以40%与60%的份额共有一间房屋,出租给丙。现甲欲将自己的份额转让,请问下列表述中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选项 A、乙有优先购买权,丙没有优先购买权
B、丙有优先购买权,乙没有优先购买权
C、乙、丙都有优先购买权,两人处于平等地位
D、乙、丙都有优先购买权,乙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丙的优先购买权

答案D

解析 《民法通则》第78条规定:“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因此乙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因此,乙和丙都具有优先购买权,故排除A、B项。乙和丙的优先购买权在性质上是不同的,乙的优先购买权是基于按份共有关系即物权,丙的优先购买权是基于租赁合同即债权,根据物权优于债权的原理可知乙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丙的优先购买权。因此,排除C项,选项D为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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