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于2010年7月8日向乙银行贷款600万,贷款后乙银行由于工作效率低下,抵押登记申请未及时交与房屋登记机构。甲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0年8月1日与丙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600万出售给丙,并于2010年8月10日过户,丙仅支付200万后没有继续支付。

admin2022-09-19  28

问题 甲于2010年7月8日向乙银行贷款600万,贷款后乙银行由于工作效率低下,抵押登记申请未及时交与房屋登记机构。甲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0年8月1日与丙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600万出售给丙,并于2010年8月10日过户,丙仅支付200万后没有继续支付。乙银行于8月16日提交房屋抵押登记申请。后甲起诉丙,要求丙继续支付剩余价款,丙反诉,认为甲隐瞒事实,合同无效,甲应该返还200万元。[北大2011年研]
法院是否应该支持甲的诉讼请求?为什么?

选项

答案法院应当支持甲的诉讼请求,具体分析如下: 乙银行没有及时提交房屋登记申请,房屋抵押登记并未生效,抵押权尚未设立,因此甲在2010年8月1日与丙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2010年8月10日甲和丙之间办理了过户手续,甲已经履行了买卖合同中的给付义务,作为合同的另一方,丙也应支付相应的价款。本案中,丙只支付了200万元价款,还有400万元没有支付,买受人应当履行付款义务。同时,如果本案甲和丙之间签订的是分期付款合同,按照《民法典》的规定,买受人到期未支付的价款的金额达到1/5以上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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