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后,应后履行义务的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

admin2019-01-18  31

问题 合同签订后,应后履行义务的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

选项 A、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B、丧失商业信誉
C、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
D、法定代表人变更

答案A,B,C

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68条规定,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有:(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其他情形。根据该规定,选A、B、C项。法律规定的不安抗辩权,是法律赋予双务合同中先履行债务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双务合同下先履行一方当事人避免因先履行而对方无能力履行使自己的债权受到损害。而法定代表人更换并不影响先履行方的权利,因此,排除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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