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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因涉嫌抢劫而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其妻刘某作为保证人为其申请了取保候审。该案被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被害人安某对周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取保候审期间,周某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与其妻串通并在其妻的协助下逃往外省。本案中,有关机关不能对刘某采取以下哪项措施?(
周某因涉嫌抢劫而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其妻刘某作为保证人为其申请了取保候审。该案被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被害人安某对周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取保候审期间,周某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与其妻串通并在其妻的协助下逃往外省。本案中,有关机关不能对刘某采取以下哪项措施?(
admin
2009-04-23
29
问题
周某因涉嫌抢劫而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其妻刘某作为保证人为其申请了取保候审。该案被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被害人安某对周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取保候审期间,周某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与其妻串通并在其妻的协助下逃往外省。本案中,有关机关不能对刘某采取以下哪项措施?( )
选项
A、没收刘某为周某交纳的保证金000元
B、对刘某处以罚款
C、依照刑法规定对刘某追究刑事责任
D、刘某应该对周某的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
1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取保候审中保证人的责任问题。取保候审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五种强制措施之一,而保证人保证又是取保候审的两种方式之一。关于保证人的义务和法律责任,《刑事诉讼法》第55条和《刑诉解释》第73条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选项A,《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可见,取保候审有两种方式: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两者是择二关系,而非并用关系。即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能同时要求其提供保证人并交纳保证金,两种方式中只能选择一种使用。关于这一点,《刑诉解释》第72条、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六机关规定》)第21条以及《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都作出了明确规定。本案中,公安机关对周某已经使用了保证人保证;则周某根本无须再交纳保证金,所以也就更谈不上没收保证金的问题了。因此,该选项应当入选。
选项B,《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刑事诉讼法》第56条是指:“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本案中,周某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往外省,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第.(一)项义务;其妻刘某不仅没有及时报告,还协助其逃匿,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55条对保证人义务的要求。根据该条规定,有关机关有权对刘某处以罚款,所以选项B不应入选。
选项C,《刑诉解释》第73条第1款规定:“根据案件事实,认为已经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逃匿的,如果保证人与该被告人串通,协助其逃匿以及明知藏匿地点而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的,对保证人应当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周某在取保候审期间逃匿,刘某作为保证人与其串通并协助其逃匿,符合上述《刑诉解释》第73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因此,有关机关有权依照刑法规定对刘某追究刑事责任,选项C不应入选。
选项D,《刑诉解释》第73条第2款规定:“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如果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同时也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保证人还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应当以其保证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的诉讼请求数额为限。”本案中,被害人安某在审判阶段对周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同时也是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情形,因此,在保证人刘某与被告人周某串通并协助其逃匿的情况下,刘某还应当承担附带民事诉讼的连带赔偿责任。所以,选项D也不应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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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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