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公司货款纠纷一案,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甲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在二审法院接到一审法院报送的案件之前,甲公司发现乙公司有转移财产的行为,于是申请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此,下列哪种做法是正确的?

admin2009-05-12  42

问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货款纠纷一案,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甲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在二审法院接到一审法院报送的案件之前,甲公司发现乙公司有转移财产的行为,于是申请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此,下列哪种做法是正确的?

选项 A、应由第一审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B、应由第二审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C、应由第一审法院报请第二审法院批准后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D、情况紧急来不及报请第二审法院的由第一审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情况不紧急的由第二审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答案A

解析 在民事诉讼中,为保证将来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实体权利能够得到有效实现,如果出现当事人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或者其他可能导致财产灭失的客观原因,则可以适用财产保全制度。因此,设置财产保全制度的目的就在于通过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产,防上当事人转移其财产或者使财产灭失。《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诉前财产保全与诉讼中财产保全。准确适用财产保全制度首先涉及到财产保全的管辖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面临紧急情况时,可以向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而诉讼中财产保全只能由受诉人民法院采取。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采取。因此,本题中选项A是正确的。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ClCn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