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区别。[北邮2010年研]

admin2022-09-19  22

问题 简述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区别。[北邮2010年研]

选项

答案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是依据行为的直接法律效果所作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负担行为又称债权行为,是指使一个人相对于另一个人(或另若干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义务的法律行为;处分行为是指以引起现存权利的直接变动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包括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二者的区别具体包括: (1)法律效果不同。处分行为因其直接处分权利,因而无须再有其他行为,便可以直接发生权利的变动;而负担行为则仅能发生债权债务关系,使行为人承担给付义务,必需处分行为的配合才能实现权利变动。 (2)生效条件不同。处分行为因其直接发生权利变动,为保护交易秩序。必须以行为人具有处分权为生效要件,否则是效力未定的无权处分行为;而负担行为因其只产生给付义务,还未实施实际交易,不需要行为人有处分权,即便因无处分权履行不能也不影响负担行为的效力,行为人无法实际履行的需承担违约责任。 (3)与原因行为的关系不同。处分行为适用的无因原则,其效力不受原因行为的影响,即便引发其产生的原因行为无效或被撤销,处分行为的效力不受影响;负担行为往往是处分行为发生的原因。 (4)对公示的要求不同。处分行为一般需要有一定的外观才能发生公信力,对抗善意第三人,如动产的交付和不动产的登记等;负担行为只在当事人双方之间有法律效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负担行为的形式。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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