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对王某做出不起诉决定是否正确? 假设王某也应参加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试问在检察机关未将王某作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情况下,法院应如何处理?

admin2014-02-10  31

问题 人民检察院对王某做出不起诉决定是否正确?  
假设王某也应参加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试问在检察机关未将王某作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情况下,法院应如何处理?

选项

答案人民法院应直接将王某与陈某、李某列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共同被告人。

解析 根据《民诉意见》第57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串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在本题所述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直接将王某与陈某、李某列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共同被告人,无需再通过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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