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15日,天海公司因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如下情况: (1)2019年8月,天海公司将价值100万元的设备以60万元的价格卖给其关联企业甲公司。 (2)2019年10月,天海公司向乙公司购

admin2022-03-09  30

问题 2020年3月15日,天海公司因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如下情况:
    (1)2019年8月,天海公司将价值100万元的设备以60万元的价格卖给其关联企业甲公司。
    (2)2019年10月,天海公司向乙公司购买货物,并且买卖合同约定了所有权保留条款。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双方均未履行完毕买卖合同。管理人决定对该合同继续履行,但在支付75%货款后,没有正当理由却未支付剩余款项。乙公司决定取回货物。
    (3)2019年5月,天海公司提前清偿了债权人丙公司的20万元债务,该笔债务于2020年2月15日到期。
    (4)天海公司对丁公司享有50万元债权,但天海公司无正当理由未行使权利,导致其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于2020年1月24日届满。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天海公司提前清偿丙公司债务的行为,是否可以撤销?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天海公司提前清偿丙公司债务的行为,不能撤销。根据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前1年内债务人提前清偿的未到期债务,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到期,管理人请求撤销该清偿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该清偿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且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原因的除外。本题中,天海公司提前清偿的债务于破产受理前到期且清偿行为不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六个月内,所以天海公司提前清偿丙公司债务的行为不能撤销。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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