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培训中心办公楼工程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采用国内公开招标方式组织该项目施工招标,在资格预审公告中载明选择不多于7名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资格审查分为“初步审查”和“详细审查” 两步,其中初步审查中给出了详细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

admin2012-09-01  37

问题 某培训中心办公楼工程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采用国内公开招标方式组织该项目施工招标,在资格预审公告中载明选择不多于7名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资格审查分为“初步审查”和“详细审查”  两步,其中初步审查中给出了详细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但详细审查中未规定具体的评审因素和标准,仅说“对企业实力、技术装备、人员状况和项目经理的业绩进行综合评议,确定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名单”。
    该项目有10个申请人购买了资格预审文件,并在资格预审申请截止时间前递交了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招标人依照相关规定组建了资格审查委员会,对递交的10份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了初步审查,结论均为“合格”。在详细审查过程中,资格审查委员会没有依据资格预审文件对通过初步审查的申请人逐一进行评审和比较,而采取了去掉3个评审最差的申请人的方法。其中1个申请人为区县级施工企业,有评委认为其实力差;还有1个人申请人据说爱打官司,合同履约信誉差,审查委员会一致同意将这两个申请人判为不通过资格审查。
    审查委员会对剩下的8个申请人找不出理由确定哪个申请人不能通过资格审查,一致同意采用抓阄的方式确定最后一个不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从而确定了剩下的7个申请人为投标人,并据此完成了审查报告。

审查委员会在上述审查过程中存在哪些不正确的做法?为什么?

选项

答案本案中,资格审查委员会存在以下三方面不正确的做法: 1)审查的依据不符合法规规定。本案在详细审查过程中,审查委员会没有依据资格预审文件中确定的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如审查委员会没有对申请人技术装备、人员状况、项目经理的业绩等审查因素进行审查。又如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采信了某个申请人“爱打官司,合同履约信誉差”的说法等;同时审查过程不完整,如审查委员会仅对末位申请人进行了审查,而没有对其他8位投标人的企业实力、技术装备、人员状况和项目经理的业绩进行审查就直接确定其为通过资格审查申请人的做法等。 2)对申请人实行了歧视待遇,如认为区县级施工企业实力差的做法。 3)以不合理条件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如采用“抓阄的方式确定最后1个不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的做法等。

解析 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和第十八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30号令)第十八条的规定,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本案中,资格预审文件采用的“在对企业实力、技术装备、人员状况、项目经理的业绩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议,确定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名单”方法和标准,实际上仅有审查因素,没有审查的标准和方法,其资格预审文件的制订违反了上述法规的规定,同时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2007版)的规定。
    资格审查时,审查委员会应依据资格预审文件中确定的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对招标人受理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审查,资格预审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方法和标准不得采用,同时也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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