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犯罪停止形态的论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2/2/54)

admin2021-01-31  25

问题 关于犯罪停止形态的论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2/2/54)

选项 A、甲(总经理)召开公司会议,商定逃税。甲指使财务人员黄某将1笔500万元的收入在申报时予以隐瞒,但后来黄某又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缴纳应缴税款。单位属于犯罪未遂,黄某属于犯罪中止
B、乙抢夺邹某现金20万元,后发现全部是假币。乙构成抢夺罪既遂
C、丙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儿后,惧怕承担刑事责任,又将婴儿送回原处。丙构成拐卖儿童罪既遂,不构成犯罪中止
D、丁对仇人胡某连开数枪均未打中,胡某受惊心脏病突发死亡。丁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答案A,B,C,D

解析 本题主要涉及犯罪中止、犯罪既遂的认定,其中的犯罪既遂考查具体犯罪的既遂形态;其中犯罪中止的认定。涉及既遂之后无中止的问题。
A选项,(1)本案涉嫌逃税罪(单位犯罪),根据《刑法》第301条规定,逃税罪的实行行为是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本案中单位已实施虚假申报行为,可认为是实行行为。
(2)因单位成员不配合而停顿,对于单位而言系意志以外的原因停顿,构成未遂。
(3)对于自动停止的黄某而言。在既遂之前又如实申报,系自动放弃、有效阻止结果,构成中止。
B选项,(1)抢夺罪的既遂标准以“控制说”为通说,即控制住财物(“多次抢夺”)或控制住数额较大的财物(“数额较大”的抢夺,司法解释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数额较大)为既遂。
(2)假币也是刑法中的财物。由于其是违禁品,关于以违禁品为对象的财产犯罪的既遂标准,情节计算,比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3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规定,以违禁品数量作为情节。
(3)关于假币的数量及情节,比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明知是假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总面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总面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4)本案中乙抢夺假币面额为20万元,应属抢夺罪“数额巨大”。抢夺得到了“数额巨大”财物,当然认为是既遂。行为人具有具体错误,不影响既遂的认定。
(5)需以本题对比的是2016/2/53—C,“丙见商场橱柜展示有几枚金锭(30万元一枚),打开玻璃门拿起一枚就跑,其实是值300元的仿制品,真金锭仍在。丙属于犯罪未遂”(说法正确)。因为伪制品价值只有300元,未达数额较大,认定为抢夺罪未遂。以及2013/2/54—B,“甲抢夺乙价值1万元项链时,乙紧抓不放,甲只抢得半条项链。甲逃走60余米后,觉得半条项链无用而扔掉。甲的行为未得逞,成立抢夺罪未遂”(说法错误)。因为半条项链价值5000元,已达数额较大,认定为抢夺罪既遂。
C选项,(1)拐卖妇女、儿童罪,是单行为犯(“拐”的行为,即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既遂只要“拐”行为实施完毕,并不要求卖出。一般认为,行为人实施前述任一行为完毕并使被害者处于行为人或者第三者的事实支配范围内时,就是既遂。
(2)本案中行为人已偷盗控制了婴儿,拐的行为已完成,无需卖出,犯罪已既遂。
(3)既遂之后认定为悔罪,而不是中止。
D选项,本选项所涉的故意杀人罪,开枪行为是实行行为,被害人特殊体质不中断因果关系,与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故为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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