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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法,下列行为中可适用无过错原则的是( )。
根据我国民法,下列行为中可适用无过错原则的是( )。
admin
2009-01-15
56
问题
根据我国民法,下列行为中可适用无过错原则的是( )。
选项
A、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害
B、甲的侵权行为造成乙的身体损害
C、高度危险作业造成损害
D、因违约造成他人损害
答案
1,4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西方各国相继爆发了工业革命。这一生产力的重大变革,使得曾一度维持公平,能激发人创造、发展世界的积极性的过错责任原则.从公平变成相对不公平。因为机械在工业生产领域被广泛使用,形成了许多高度危险的行业,伤害事故频繁发生,按照过错归责原则,那些因机械发生故障而引发的伤害事故,从肇事一方的主观方面来分析,确实难以证明其存在故意或过失,如果遵循过错归责原则,发生的损害,只能由受害人自己来承担了,这显然是有失公平的。为了弥补这种不公平,法学上创立了无过错归责原则。所谓无过错归责原则,是指在某些领域或行业内,对造成损害的行为不再强调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而仅以损害后果是由行为人造成的作为确定民事责任归属的法律原则。选项A所列的产品质量责任适用无过错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122条的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这一规定表明,产品致人损害属于特殊侵权民事责任。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是:(1)产品不合格。(2)损害是由不合格的产品所致。所谓产品不合格是指产品存在着“不合理危险状态”或者“缺乏应有安全”的状态。这就是说,一项产品,如果对使用者、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具有不合理的危险,或者说没有向有权期待安全的人提供安全,那么,这一产品就可以称为不合格产品。衡量一个产品是否合格的标准,主要有三个方面的依据:一是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二是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三是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产品责任不仅适用无过错责任,而且责任形式是连带责任,即受害人可以向产品制造者、销售者任何一方请求损害赔偿,但受害人不得直接向产品的运输者、仓储者要求赔偿。责任承担者中的一方赔偿受害人损失后,可以行使追索或分担损失责任的权利。产品责任中的制造者或销售者不能以自己对不合格产品的制造没有过错来免除责任。但是,致人损害的产品在致害时已过了有效的保质期限,或产品的致害是由于受害人的过错或非正常使用所致,那么,制造者或销售者可以此为抗辩理由,主张免除或减轻自己的责任。选项C所列的高度危险作业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表明,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例如,高压电线致人损害就属于此种情况。高度危险作业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1)损害必须是由高度危险作业所引起的。所谓“作业”,通常是指一种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科研活动和自然资源勘探活动。所谓“高度危险”,是指人们在从事这类作业时,即使尽到现有技术水平下所能尽到的高度谨慎和勤勉,仍不能避免致人损害的发生。此类高度危险作业,一般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它们不为法律所禁止;二是加害人从事这类作业对周围环境可能造成的损害难以避免。所谓“周围环境”,应是指危险作业所造成的损害是致害的作业物以外的他人人身和财产的损害,如航空器失事,航空公司承担特殊侵权的范围应是航空器失事所造成的航空器以外的人身和财产损害,不包括航空器内的乘客和机务人员,他们的人身和财产损害应按航空旅客运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2)损害的客观存在。(3)高度危险作业与损害后果间有因果关系。另外,高度危险作业人不能以自己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为免责事由,但如果能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则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高度危险作业人仍应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但事后可以向引发损害的第三人迫索。选项B所列的是侵害人身权的侵权行为,属于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侵害公民的身体,亦即破坏公民生理机体的完整。侵害公民的身体依侵害程度可以分为三种情况:一是侵害公民的身体造成一般伤害,受害人经治疗身体机能能够得到恢复的;二是侵害公民身体致使受害人残废的。受害人残废,亦即丧失部分或全部劳动能力;三是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造成死亡既包括直接剥夺生命致死,也包括伤害致死。选项D不正确。违约造成他人损害属于违约责任归责原则问题。违约责任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过错构成违约责任的基本要件。违约责任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性在于,有过错的违约责任在违约方,即法律实行过错推定主义。也就是说,当违约事实出现后,法律直接推定违约方主观上存在过错,但允许违约方举证证明违约行为是由于不可抗力或在情势变更的情形下发生的,以免除自己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在个别领域也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即违约方即使证明违约行为非出于自己的过错,而是由于其他原因,法律也同样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中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有以下情况:(1)按《民法通则》第116条规定,属于当事人上级机关的原因不能履行,该当事人按合同约定向他方赔偿损失或采取补救措施后,再由上级机关对它因此受到的损失负责处理。(2)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合同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应先由合同义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合同约定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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