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工商局以涉嫌虚假宣传为由扣押了王某财产,王某不服诉至法院。在此案的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王某涉嫌受贿犯罪需追究刑事责任。法院的下列哪种做法是正确的?(2006年卷二第43题)

admin2014-11-19  34

问题 区工商局以涉嫌虚假宣传为由扣押了王某财产,王某不服诉至法院。在此案的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王某涉嫌受贿犯罪需追究刑事责任。法院的下列哪种做法是正确的?(2006年卷二第43题)

选项 A、终止案件审理,将有关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处理
B、继续审理,待案件审理终结后,将有关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处理
C、中止案件审理,将有关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处理,待刑事诉讼程序终结后,恢复案件审理
D、继续审理,将有关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处理

答案C

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1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六)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七)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发现有违法犯罪情形的,应中止行政案件的审理,将有关材料移送有权机关处理,待刑事诉讼程序结束后,再恢复行政诉讼程序,所谓行政让位于刑事,因此选项C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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