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下列哪些情形下应当通知检察院补充材料?

admin2009-11-21  22

问题 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下列哪些情形下应当通知检察院补充材料?

选项 A、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的
B、起诉时未移送证据目录的
C、证人名单未列明出庭作证和拟不出庭作证的证人的住处和通讯处的
D、移送材料中辩护人通讯地址不明确的

答案B,C,D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诉案件,应当……指定审判员审查以下内容:……(二)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身份、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犯罪事实、危害后果和罪名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等是否明确;(三)起诉书中是否载明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羁押地点、是否在案以及有无扣押、冻结在案的被告人的财物及存放地点;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为保护被害人而不宜列明的,应当单独移送被害人名单;(四)是否附有起诉前收集的证据的目录;(五)是否附有能够证明指控犯罪行为性质、情节等内容的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六)是否附有起诉前提供了证言的证人名单;证人名单应当分别列明出庭作证和拟不出庭作证的证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和通讯处;(七)已委托辩护人、代理人的,是否附有辩护人、代理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明确的名单;(八)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是否附有相关证据材料;(九)侦查、起诉程序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复印件是否完备;(十)有无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至(六)项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该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案件经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一)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二)对于不符合本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至(九)项规定之一,需要补送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三)对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人民检察院依据新的事实、证据材料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四)依照本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五)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至(六)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决定不予受理;(六)对于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据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即便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法院也应当受理,选项A不正确。起诉书未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未列明出庭作证和拟不出庭作证的证人的住处和通讯处,移送材料中辩护人通讯地址不明确的,需要补送材料的,应当通知检察院补送,选项BC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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