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手持匕首寻找抢劫目标时,突遇精神病人丙持刀袭击。丙追赶甲至一死胡同,甲迫于无奈,与丙搏斗,将其打成重伤。此后,甲继续寻找目标,见到丁后便实施暴力,用匕首将其刺成重伤,使之丧失反抗能力,此时甲的朋友乙驾车止好经过此地,见状后下车和甲一起取走丁的财物(约2万

admin2021-01-31  30

问题 甲手持匕首寻找抢劫目标时,突遇精神病人丙持刀袭击。丙追赶甲至一死胡同,甲迫于无奈,与丙搏斗,将其打成重伤。此后,甲继续寻找目标,见到丁后便实施暴力,用匕首将其刺成重伤,使之丧失反抗能力,此时甲的朋友乙驾车止好经过此地,见状后下车和甲一起取走丁的财物(约2万元),然后逃跑,丁因伤势过重不治身亡。关于甲将精神病人丙打成重伤的行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2008/2/94部分)

选项 A、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因为对精神病人的不法侵害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B、甲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因为“不法”必须是主客观相统一的行为,而精神病人没有责任能力,其客观侵害行为不属于“不法”侵害,故只能进行紧急避险
C、甲的行为属于自救行为,因为甲当时只能依靠自己的力量救济自己的法益
D、甲的行为既不是正当防卫,也不是紧急避险,因为甲当时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精神病人丙的行为客观上阻止了甲的不法行为。甲不得针对丙再进行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对正当防卫起因条件“不法侵害”的理解。
(1)由于未设定观点,故应按通说观点(客观不法论),“不法”指客观不法,不考虑主观责任要素。精神病人的自主攻击行为,客观上是伤害、杀人不法行为,只是因无责任能力,而不构成犯罪。按“客观不法—主观责任”的体系,仍属不法行为.因此可以对其进行正当防卫。故而A选项正确,B选项不正确,C选项不正确。
(2)当然,对于“不法侵害”,理论界有不同观点:主流观点客观不法论认为“不法”指客观不法,不考虑主观责任要素,精神病人的自主攻击行为,亦是不法侵害。而少流观点主观不法论认为需考虑主观责任要素,精神病人的自主攻击行为,不是不法侵害(正当防卫的起因),而是危险(紧急避险的起因)。
(3)另外需要思考的问题是:精神病人丙持刀袭击甲,丙是否属于偶然防卫?由于甲只是“手持匕首寻找抢劫目标”即抢劫预备,即使认为不法的预备亦属正在进行不法侵害,丙“持刀袭击”亦属过当,系“不法侵害”。D选项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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