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雄租住了H市甲、乙、丙共有的房屋,后阿雄因为调到L市工作,不再租用此房。2013年1月甲和乙将阿雄诉至法院,要求阿雄支付拖欠的租金并要求阿雄支付欠付租金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阿雄辩称自己自工作调离H市后就不再租用此房,也已向出租人明确表示了不再租住的意思。

admin2015-09-11  34

问题 阿雄租住了H市甲、乙、丙共有的房屋,后阿雄因为调到L市工作,不再租用此房。2013年1月甲和乙将阿雄诉至法院,要求阿雄支付拖欠的租金并要求阿雄支付欠付租金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阿雄辩称自己自工作调离H市后就不再租用此房,也已向出租人明确表示了不再租住的意思。这期间的租金自己不该承担。一审法院判决阿雄向甲和乙支付房租20000元。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如果甲与乙和阿雄都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一审遗漏了应当共同进行诉讼的共有人丙而且遗漏了一审原告的利息请求,此时,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该案?

选项 A、对于被遗漏的丙应直接在二审中追加,对于被遗漏的利息请求应告知一审原告另行起诉
B、对于被遗漏的丙要发回重审后追加,对于被遗漏的利息请求应告知一审原告另行起诉
C、对于被遗漏的丙要发回重审后追加,对于被遗漏的利息请求应告知一审原告另行起诉
D、根据自愿原则调解解决,调解不成的,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答案D

解析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26条规定:“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27条规定:“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因此D项正确。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CVE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