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A银行应顺安公司的申请签发银行汇票,收款人为大鹏公司,汇票金额为100万元,代理付款行是B银行。某日,A银行给B银行发来电传,称:因发现大鹏公司有重大欺诈行为,请立即停止兑付本行签发的汇票。当大鹏公司业务员持票向B银行提示付款时被拒绝。大鹏

admin2013-06-13  23

问题 2008年9月,A银行应顺安公司的申请签发银行汇票,收款人为大鹏公司,汇票金额为100万元,代理付款行是B银行。某日,A银行给B银行发来电传,称:因发现大鹏公司有重大欺诈行为,请立即停止兑付本行签发的汇票。当大鹏公司业务员持票向B银行提示付款时被拒绝。大鹏公司遂以A银行和B银行为被告,诉诸法院。一审法院判决A银行和B银行连带承担该汇票的付款责任。
    根据上述内容,回答下列问题:
如果是顺安公司告知A银行,大鹏公司有欺诈行为,A银行是否应当拒付汇票?为什么?

选项

答案不能,因票据行为具有无因性和抽象性,原因关系的无效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民法中关于无效民事行为的规定,不能作为确认票据行为有效与否的依据。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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