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证明对象。(西北政法2003年研)

admin2014-12-08  27

问题 试述证明对象。(西北政法2003年研)

选项

答案(1)证明对象的含义 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又称待证事实,主要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办案人员在刑事诉讼中需要运用证据予以证明的事实情况。研究证明对象问题并确定其范围,对于确定诉讼证明的方向,指导证据的收集和运用,使案件得到正确、合法、及时的处理,具有重要的意义。 (2)证明对象的范围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经验,刑事诉讼证明对象主要包括实体法事实和程序法事实两大方面的内容。具体参见本章复习笔记相关内容。 (3)免证事实 免证事实,就是不需要证明的事实,即公安司法机关不需要依靠证据可以直接予以认定的事实,因此控辩双方在法庭上也不必加以举证。对免证事实作出规定,有利于缩小证明对象范围,减少证明环节,加快诉讼进程,提高诉讼效率。《刑事诉讼法》对免证事实没有明确规定,但相关的司法解释对免证事实作出了规定。免证事实的范围主要包括司法认知和推定。其中司法认知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①常识性的事实。它主要是指为具有通常知识经验的一般人所通晓而且无可争议的事实。②自然规律和定理。③国内法律的规定及其解释。④司法职务上应当知悉的其他事实。它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行使司法职务上所得知的一切事实,不管是当事人提供的还是司法工作人员查阅考证的,不管是在这个案件中还是在其他案件中得知的,凡是属于无可争议的材料,都可以引用它而进行认定。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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