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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事实认识错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试卷二第7题)
关于事实认识错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试卷二第7题)
admin
2015-05-08
24
问题
关于事实认识错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试卷二第7题)
选项
A、甲本欲电话诈骗乙,但拨错了号码,对接听电话的丙实施了诈骗,骗取丙大量财物。甲的行为属于对象错误,成立诈骗既遂
B、甲本欲枪杀乙,但由于未能瞄准,将乙身旁的丙杀死。无论根据什么学说,甲的行为都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C、事前的故意属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应按犯罪既遂处理
D、甲将吴某的照片交给乙,让乙杀吴,但乙误将王某当成吴某予以杀害。乙是对象错误,按照教唆犯从属于实行犯的原理。甲也是对象错误
答案
A
解析
事实认识错误包括在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和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错误。前者被称为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后者被称为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两种认识错误都存在对象错误和方法错误(也称打击错误)。前者是指行为人由于对具体的侵犯对象发生了错误认识,导致客观结果与预想的结果不一致。后者是指行为人对具体的侵犯对象没有发生错误认识,但由于方法的差误,例如没能瞄准,而导致结果与预想的结果不一致。
对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方法包括两种理论: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前者重视法益的具体主体,后者重视法益的性质。前者认为只有行为人的主观想法和客观结果具体符合时,才能成立犯罪既遂。后者认为只要客观结果未超出同一犯罪构成,即成立犯罪既遂。
举例说明:(1)甲欲杀乙,但是由于没有瞄准,杀害了乙旁边的丙。这是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方法错误(打击错误)。具体符合说认为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对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由于只有一个行为,按照想象竞合处理(择一重罪)。法定符合说则认为甲成立对人(不区分是乙还是丙)的故意杀人罪,且为既遂。
(2)甲欲杀乙,但是由于认错了人,将丙当成乙杀害了。这就是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对象错误。需要强调的是:在处理对象错误时,原来的具体符合说认为行为人对欲杀之人(乙)成立犯罪未遂,对错杀之人(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但是,现在的具体符合说也认为这种错误不重要,行为人仍然成立故意杀人既遂。所以,在对对象错误的处理上,两种学说现在的观点是一致的。但在处理打击错误上,两种学说仍然有差别。
由于法定符合说更合理,所以法定符合说是目前的通说。
选项A:“甲本欲电话诈骗乙,但拨错了号码,对接听电话的丙实施了诈骗,骗取丙大量财物。”甲这种行为属于对象错误,而不是打击错误。因为他在诈骗时即对行为对象发生了认识错误。是对着丙进行诈骗的。根据法定符合说,这种对象错误仍然成立犯罪既遂。所以,选项A正确。
选项B:“甲本欲枪杀乙,但由于未能瞄准,将乙身旁的丙杀死。无论根据什么学说,甲的行为都成立故意杀人既遂。”前面的举例已经说明了本案。此时,根据法定符合说和具体符合说得出的结论是不相同的。所以,选项B错误。
选项C:“事前的故意属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应按犯罪既遂处理”。事前的故意是指行为人误认为第一个行为已经造成危害结果,出于其他目的实施了第二个行为,但实际上是第二个行为才导致预期的结果发生的情况。这是结果的推后实现。但这种推后并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所以,这是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而不是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虽然其处理方法确实是“按照法定符合说,应按犯罪既遂处理”。但由于对错误类型判断错误,选项C仍然是错误的。
举例说明:甲杀害了乙,然后抛“尸”。但法医鉴定证明,乙是溺亡。此时仍然认定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这是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因果关系错误。
选项D:“甲将吴某的照片交给乙,让乙杀吴,但乙误将王某当成吴某予以杀害。乙是对象错误,按照教唆犯从属于实行犯的原理,甲也是对。象错误”。对于乙来说,他是对象错误。但对于甲来说,则是方法错误(打击错误)。因为,甲并没有认错人,是乙在打击时打击错了人。教唆犯只是从属于实行犯的违法行为,并不是在所有的方面都从属于实行犯。本例中,甲的认识错误就不从属于乙的认识错误。所以,选项D错误。
陷阱点拨:本题涉及很多专业术语。除了掌握这些专业术语,考生还要注意:
(1)区分对象错误和方法错误。在选项A中,丙被诈骗虽然是由于甲拨错了号码导致的,但在甲进行诈骗时,他面对的是丙,即他是直接对丙进行诈骗的。拨错号码只是预备行为,在真正实施诈骗时,他并没有发生方法错误。
(2)对于不同的人而言,同样的错误可能属于不同的错误类型。例如对于实行犯(正犯)而言是对象错误,但对教唆犯而言就是方法错误了。
(3)教唆犯仅从属于正犯的违法行为,不是在所有方面都从属于正犯。
(4)司法考试题目一般都包括理由和结论两部分。无论哪一部分错误,整个选项都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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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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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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