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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与张某长期不和,朱某伺机进行报复。某日,朱某假意要与张某讲和,邀请他一起去打猎,其实准备趁机杀死张某。打猎过程中,朱某向张某开枪,但未打中,张某也未发现。这时朱某枪里还有五颗子弹,但此时他忽然想到杀人要偿命感到非常害怕,所以没有再开枪。则对朱某应如何处
朱某与张某长期不和,朱某伺机进行报复。某日,朱某假意要与张某讲和,邀请他一起去打猎,其实准备趁机杀死张某。打猎过程中,朱某向张某开枪,但未打中,张某也未发现。这时朱某枪里还有五颗子弹,但此时他忽然想到杀人要偿命感到非常害怕,所以没有再开枪。则对朱某应如何处
admin
2015-09-30
37
问题
朱某与张某长期不和,朱某伺机进行报复。某日,朱某假意要与张某讲和,邀请他一起去打猎,其实准备趁机杀死张某。打猎过程中,朱某向张某开枪,但未打中,张某也未发现。这时朱某枪里还有五颗子弹,但此时他忽然想到杀人要偿命感到非常害怕,所以没有再开枪。则对朱某应如何处罚?( )
选项
A、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B、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C、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D、应当免除处罚
答案
D
解析
犯罪中止的时间性,即对“犯罪过程中”的理解。首先,可能重复的侵害行为的放弃是发生在犯罪实行未了的过程中,而不是在犯罪行为已被迫停止的未遂形态。犯罪行为实行终了,应指某种罪的犯罪构成已完备。行为是否实行终了的标准,不但要看行为人客观上是否实施了足以造成犯罪结果的犯罪行为,还要看犯罪人自认为完成犯罪所必要的行为是否都实行完毕。在本案中,朱某很清楚要想杀死张某,他必须得再开一枪。所以本案中犯罪行为尚未实行终了。其次,朱某是自动放弃而不是被迫停止。朱某在客观上可以继续犯罪而且在主观对继续犯罪有控制力有认识的情况下,出于本意放弃了本来可以继续实施的犯罪行为,从而表现出其放弃犯罪的自动性。这种自动性,说明朱某的意志因素发生了质的变化,从希望完成犯罪变成不希望完成犯罪。最后,朱某放弃重复侵害的行为对于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是有效的而不是徒劳的。由于朱某对可能重复的侵害行为自动而彻底的放弃,使犯罪在未完成形态停止下来而不再向前发展,从而使得犯罪结果没有发生,犯罪未达既遂的形态,彻底而有效地中止了犯罪。由此可见,朱某的行为构成犯罪中止,且未造成危害结果,故依法应免除处罚。故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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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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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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