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四人共同投资设立A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由甲、乙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丙、丁不得执行;利润和损失由甲、乙、丙、丁平均分配和分担。凡5万元以上的业务须经甲、乙、丙、丁四人一致同意。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过程中,为提高管理水平,甲自行决定

admin2013-02-05  28

问题 甲、乙、丙、丁四人共同投资设立A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由甲、乙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丙、丁不得执行;利润和损失由甲、乙、丙、丁平均分配和分担。凡5万元以上的业务须经甲、乙、丙、丁四人一致同意。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过程中,为提高管理水平,甲自行决定聘请王某担任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经查,对于聘任经营管理人员的事项在合伙协议中并未约定。因合伙企业发展良好,乙打算让其朋友张某入伙,在征得甲的同意后,乙即安排张某参与合伙事务。经查,对于合伙人入伙的方式,合伙协议并未约定。某日,因丙外出,甲与乙和丁协商后以该合伙企业名义与善意第三人A签订了一份标价额为16万元的买卖合同。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合伙协议中关于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甲聘请王某担任经营管理人员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3)张某是否已经成为A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简要说明理由。
(4)合伙企业与A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简要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1)合伙协议关于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按规定,合伙企业可以委托1名、数名或者全体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未接受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 (2)甲聘请王某担任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不符合法律规定。按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张某没有成为(未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据《合伙企业法》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本题合伙协议没有约定,乙只是征得甲的同意,没有征得丙丁的同意,故张某不能成为企业的合伙人。 (4)该合同有效。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该合同即便没有经过丙的同意,由于第三人是善意的,因此合同是有效的。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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