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2010年试卷一第27题)

admin2016-05-08  26

问题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2010年试卷一第27题)

选项 A、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与多个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后订立的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合同的履行
B、非全日制用工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C、非全日制用工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D、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答案C

解析  《劳动合同法》第69条第2款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可见,若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与多个单位订立了劳动合同,则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因此,A选项正确,此题为选非题,不当选。
    《劳动合同法》第70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因此,B选项正确,不当选。
    《劳动合同法》第71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可见,非全日制用工终止时,用人单位是不必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c选项错误,当选。
    《劳动合同法》第72条第2款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可见,D选项正确,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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