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部分人认为,国有企业改革无法做到产权清晰,你认为这一看法是否能够成立?请结合实际谈谈你对国有企业改革的看法。

admin2008-09-29  41

问题 有部分人认为,国有企业改革无法做到产权清晰,你认为这一看法是否能够成立?请结合实际谈谈你对国有企业改革的看法。

选项

答案(1)国有企业的产权清晰,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出资者的所有权要清晰;二是企业法人的财产权要清晰。所谓出资者的所有权要清晰,就是企业要有明确的投资者,即出资人。这种出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出资人依法享有资产受益、参与企业重大决策、聘选经营管理者和转让产权等项权利。所谓企业法人财产权要清晰,主要是企业要有明确的法人产权边界。企业对其所拥有的全部法人财产具有占有、使用、支配和依法处置等权利。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2)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属于国家,这在法律上一直是明确的。国务院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但就实际工作来说,由谁代表国家行使出资人职能,则是一个没有解决好的问题。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没有真正分开。一方面造成国有资产出资人不到位,国有资产监管职能分散,权利、义务和责任不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脱节;另一方面,导致政府对企业进行行政干预,多头管理,即“无人负责”和“行政干预”问题并存,影响了政企分开,制约了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3)中共十六大报告提出了深化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改革的重大任务,国务院于2003年5月27日颁布实施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明确了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基本框架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基本制度:一是在坚持国有资产由国家统一所有的前提下,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二是明确要求在国务院和省级、市(地)级人民政府设立专门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同级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并按照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原则,规定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和义务;三是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把履行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即所谓政资分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所谓不错位),政府其他部门、机构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既要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保证出资人职责到位,维持所有者权益(所谓不缺位),又要切实保障和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所谓不越位)。 (4)通过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实行企业制度创新,使公有制与市场经济有效结合,是一场伟大的试验和艰辛的探索。国有企业的产权清晰问题是国有企业改革深入中出现的问题,必将随着改革的继续深入而逐步得到解决。认为国有企业无法做到产权清晰,只有私有化才是根本出路的想法和看法都是不正确的。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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