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简易程序的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dmin2010-06-20  29

问题 关于简易程序的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选项 A、共同犯罪案件一律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B、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对罪名有异议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C、简易程序转化为普通程序,审理期限应当从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D、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为20日,如需要延长,需经院长批准

答案A,B,C,D

解析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2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一)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二)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三)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四)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五)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因此,不是所有共同犯罪案件都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只有比较复杂的才不可适用。故A错误。只要被告人及辩护人对基本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即可适用简易程序,对罪名有异议可以适用,故B错误。《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30条规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而不是转为之日起计算,因此C错误。《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因此简易程序不得延长审理期限,如需要延长,只能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故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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