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2月,大学毕业生甲来到A市打工,暂住在校友乙租住的房子处,数日未找到工作。   2月23日上午10时,甲在街上遇到A市公安局B村派出所的执勤人员丙、丁。由于甲未随身携带身份证,被丙、丁带回派出所。甲讲清情况,并提供乙租房地址及电话,请求警察与乙联

admin2008-12-16  34

问题 2002年2月,大学毕业生甲来到A市打工,暂住在校友乙租住的房子处,数日未找到工作。
  2月23日上午10时,甲在街上遇到A市公安局B村派出所的执勤人员丙、丁。由于甲未随身携带身份证,被丙、丁带回派出所。甲讲清情况,并提供乙租房地址及电话,请求警察与乙联系。下午3时许,经联系,乙带着甲的身份证来到B村派出所,被告知,根据A市政府规定的《A市收容遣送管理规定》(依据国务院《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制定)甲没有有效证件属于“三无人员”,已将甲送至A市收容站。乙赶至A市收容站,被告知工作人员下班明日再来。次日乙再次来到收容站,该站不得已告诉乙,甲已于昨天夜里因病被送往市第一人民医院。乙又赶至该医院,医生讲昨晚送来时乙已不醒人事,抢救无效,于夜里11时许死亡。
  法医鉴定,乙身体大面积淤血损伤,内脏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生前系被人殴打。后经查明,派出所民警丙、丁、收容站管理人员及收容站的其他被收容人员都对甲有殴打行为。
  试用学过的法律知识分析本案例。
  答题要求:

    1. 运用掌握的法学和社会知识阐释你的观点和理由;
  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
  3.字数不少于500字。

选项

答案1.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强制收容遣送违反宪法的规定。   (1) 根据法理原则,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宪法》37条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宪法强调了公民的人身自由非经法定机关依法批准不得逮捕和关押。国务院的规定是下位法,不得和上位法相违背。   (2) 从效力上讲宪法比普通法律效力高,是其他一般法律的立法基础,是根本大法、母法,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具有最高效力。宪法不仅是法律制定的依据,而且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最高行为准则。与之冲突、抵触、违背的规定都是无效的。   2.A市收容遣送规定是不合法的。   (1) 该规定依据的国务院规定违宪。   (2) 该规定违反宪法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规定。   (3) 该规定擅自扩大收容对象,做为下位法违反了其依据的上位法。   3.从人权和法律的关系来讲,收容遣送办法违背了对人权的保护,应具体分析人权与法律的相互关联。   4.丙、丁等人应负故意伤害(致死)的刑事责任,其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详见《刑法》第234条之规定。 民警丙、丁、收容站的工作人员以及被收容的其他人员对甲都有殴打行为,而甲死的原因是殴打所致,所以,所有殴打甲的人员应共同承担甲死亡的责任,负故意伤害(致死)的刑事责任。可按具体行为情况划分责任,并承担相应的刑罚。   5.甲的亲属享有的权利。   甲的亲属可以要求国家赔偿,并可对丙、丁等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CIX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