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甲先交货,乙后付款。履行期届至,甲要求乙先付款,乙拒绝。乙行使的权利是( )。

admin2018-09-26  18

问题 甲、乙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甲先交货,乙后付款。履行期届至,甲要求乙先付款,乙拒绝。乙行使的权利是(    )。

选项 A、先诉抗辩权
B、不安抗辩权
C、先履行抗辩权
D、同时履行抗辩权

答案C

解析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本题中,甲乙双方约定了履行顺序,约定甲先交货,乙后付款,甲在未先履行自己义务的情况下,不得要求乙先履行。符合先履行抗辩权的特征。故本题答案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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