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借给B县乙10万元,B县乙借给C县丙20万元,此两项借款均已届还款期限,甲急于用款,但经调查了解乙无力还款,便多次催促乙向丙索还欠款,乙置之不理。问: 甲基于第1问中所指的权利,如果提起诉讼,如何确定乙和丙的诉讼地位?

admin2016-01-16  27

问题 甲借给B县乙10万元,B县乙借给C县丙20万元,此两项借款均已届还款期限,甲急于用款,但经调查了解乙无力还款,便多次催促乙向丙索还欠款,乙置之不理。问:
甲基于第1问中所指的权利,如果提起诉讼,如何确定乙和丙的诉讼地位?

选项

答案债权人甲应以次债务人丙为被告,以债务人乙为第三人提起代位权诉讼。若甲未将债务人乙列为第三人,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乙为第三人。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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