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程施工招标开标过程中,发现某投标人的报价为980000元,但在投标函(正本)投标报价一栏,投标人疏忽大意,填写的内容为:玖拾捌万万元人民币(大写),多写了个“万”字。而在其投标报价书中,工程量清单合计和投标报价汇总表中填写的均为980000元,招标人在

admin2012-12-15  34

问题 某工程施工招标开标过程中,发现某投标人的报价为980000元,但在投标函(正本)投标报价一栏,投标人疏忽大意,填写的内容为:玖拾捌万万元人民币(大写),多写了个“万”字。而在其投标报价书中,工程量清单合计和投标报价汇总表中填写的均为980000元,招标人在开标会上要求该投标人改正。该投标人将投标总报价改正为玖拾捌万元人民币(大写),并在开标记录表上作了如实记载,其他投标人当场提出异议,招标人以属于明显文字错误可以纠正为由给予答复。评标结果为该投标人中标,其他投标人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本案中,评标委员会是否可以要求该投标就此事人进行澄清?

选项

答案《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只要不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本案的关键是投标函(正本)填写内容:“玖拾捌万万元人民币(大写)”一项是否属于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以及是否为明显的文字错误。由于其大写表述清晰明确,不属于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也无法判断是否为明显的文字错误,所以,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没有权利要求投标人进行更正,同时,投标人也不能对此进行修改,因为中文数字和阿拉伯数字不一致时,以中文表示的数额为准,这里的“玖拾捌万万元人民币(大写)”为《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九条,不允许进行修改或者补正。

解析 招标人在开标会议上的权利仅是依据投标文件公布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开标内容,没有评审、比较和判断权利。《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30号令)第五十一条又进一步对可以澄清的范围与内容作了规定,即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第五十二条又进一步规定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应当拒绝,并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正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这里的实质性内容,《合同法》第三十条界定为投标文件的标的、数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等内容。本案考查考生对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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