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因转产致使一台价值1 000万元的精密机床闲置。该公司董事长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床转让合同。合同规定,精密机床作价950万元,甲公司于10月31日前交货,乙公司在交货后10天内付清款项。在交货日前,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经营状况恶化,于是通知乙公司中止交

admin2012-09-29  27

问题 甲公司因转产致使一台价值1 000万元的精密机床闲置。该公司董事长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床转让合同。合同规定,精密机床作价950万元,甲公司于10月31日前交货,乙公司在交货后10天内付清款项。在交货日前,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经营状况恶化,于是通知乙公司中止交货并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予以拒绝。又过了1个月,乙公司的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于是甲公司提出解除合同。乙公司遂向法院起诉。法院查明:(1)甲公司股东会决议规定,对精密机床的处置应经股东会特别决议;(2)甲公司的机床原来由丙公司保管,保管期限至10月31日,保管费50万元。11月5日,甲公司将机床提走,并约定10天内付保管费,如果10天内不付保管费,丙公司可对该机床行使留置权。现丙公司要求对该机床行使留置权。
问:(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转让机床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甲公司中止履行的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
    (3)甲公司能否解除合同?为什么?
  (4)丙公司能否行使留置权?为什么?

选项

答案(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转让机床的合同有效。因为根据合同法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2)甲公司中止履行的理由成立。因为根据合同法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恶化的,可以中止履行。(3)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因为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依法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4)丙公司不能行使留置权,因为丙公司已经丧失了对机床的占有。《物权法》第240条规定。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CDnU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