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于当地某大学环境管理专业的大学生张某参加今年安徽省国家公务员考试,报考的是芜湖县委办公室的经济管理职位,张某的笔试和面试成绩在近百名竞争者中名列前茅,可在随后的体检中却被查出感染上了乙肝病毒。芜湖市人事局最终以张某体检不合格为由拒绝录用。据原告称,当时

admin2009-05-20  21

问题 毕业于当地某大学环境管理专业的大学生张某参加今年安徽省国家公务员考试,报考的是芜湖县委办公室的经济管理职位,张某的笔试和面试成绩在近百名竞争者中名列前茅,可在随后的体检中却被查出感染上了乙肝病毒。芜湖市人事局最终以张某体检不合格为由拒绝录用。据原告称,当时他希望对方出具一份不予录用的书面答复,或复印两次医院体检的化验单,但结果均遭到了拒绝,无奈之中,张某不得已一纸诉状递到法院,状告人事部门“歧视乙肝患者”。
   按照国内现行《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除了不能献血或从事直接接触人口食品和保育工作外,并不能视为现症肝炎病人处理。张某只是一名普通的感染者,并且现行劳动人事法规和规章对此也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据复诊结果显示:乙肝五项检测指标中他只有第一项和第五项是“阳性”。相关专家认为,这个结果说明此人感染过乙肝或者正在康复之中,但基本不具备传染性,在社会生活角色中应该被视为“健康人”。按照《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针对“乙肝两对半检测”列举了7种不合格情况,但并没有第一、第五项同时为阳性这一条。由此张某认为的情况不属于不合格,便很快与安徽省人事厅取得联系,但始终没有回音。10月18日,他又书面向人事厅提请行政复议,10天后,人事厅驳回了他的复议申请,理由是,体检不合格的结论是由体检医院和主检医生作出的,不是芜湖市人事局的行政行为。11月10日,张某正式向芜湖市人事局所在的新芜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诉讼理由很鲜明:“人事部门歧视乙肝患者。”3天后,张某便接到了法院的立案通知书。
   据有关专家的观点:“我国《宪法》赋予了公民自由生活和工作的权利,可是很多地方和部门以部门规章的方式,限制了一些有缺陷的人工作的权利,乙肝歧视就是其中的一种,这种情况明显违犯了我国《宪法》的相关条款。”认为官司的社会意义比官司本身的输赢更具有意义,“如果能够以这起案件的诉讼为由头,推动政府或者个人树立起《宪法》至上的观念,在《宪法》的基础上正确行使权力,这才是最重要的”,他认为“这起案件直接关系到千千万万个乙肝感染者正当工作和正当生活的权益,意义比输赢更重要”。据悉,目前我国有超过1亿人和张某一样属于乙肝病毒携带者。
   要求:根据本文的内容分析其中的法理以及司法适用问题。

选项

答案面对传染病患者的学习、就业等权利与社会公众的健康、安全利益之间的冲突,法律究竟该如何应对?这是全国首例“乙肝歧视”引发地行政诉讼案向社会提出的一个现实问题。 首先要有权利,然后才有权利被侵犯的可能。从这个角度看,本案中的劳动权还没有形成,不存在被侵犯的问题。 宪法规定的平等权并不是绝对的。就录用公务员来说,行政机关规定一定条件是必要的,这并不构成歧视和侵犯平等权。 在法律、行政法规还没来得及作出规定之前,为了公共利益,地方人大、政府应该有权并且有责任对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公民的劳动、学习等权利加以限制,但这些限制必须是根据控制和防治传染病的科学标准作出来的。 对传染病患者的歧视,如果表现为立法行为,可以通过《立法法》规定的人大常委会审查途径解决;如果表现为具体的行政行为,则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寻求救济。 要真正有效地保障传染病患者的宪法权利,就必须建立独立的宪法诉讼制度,由特定机关来审查立法机关的立法和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与宪法原则相抵触。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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