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

admin2017-05-08  29

问题 《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试说明:
    (1)根据犯罪构成理论确认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构成。
    (2)非法拘禁罪本身是哪一种典型的罪数形态?
    (3)本条有关“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规定反映了哪一种罪数形态?
    (4)本条规定中的“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含义是什么?
    (5)甲为了索取赌债而将被害人乙绑架数日并向乙家人索要赌债,在乙家人将赌债还清后,甲将乙释放。如果你是法官,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选项

答案(1)非法拘禁罪的构成特征为:①侵犯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②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③犯罪主体是自然人。④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2)非法拘禁罪是典型的继续犯。所谓继续犯,是指犯罪行为自着手实行之时直至其构成既遂、且通常在既遂之后至犯罪行为终了的一定时间内,该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形态。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是一种持续行为,即该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具有不间断性。行为人只要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即构成犯罪,行为持续时间的长短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但是应当作为量刑的情节加以考虑。 (3)“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是结果加重犯的规定。所谓结果加重犯,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发生了刑法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刑法对其规定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刑法》第238条在规定了非法拘禁罪基本犯罪构成的基础上,又分别规定了致人重伤和致人死亡两种加重结果和相应的加重法定刑,完全符合结果加重犯的成立条件。 (4)“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是非法拘禁罪转化犯的前提条件,它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首先,行为人必须是以暴力方法犯非法拘禁罪,即行为人的行为具备非法拘禁罪的基本构成,而且客观上以暴力为手段,主观上行为人也认识到自己以暴力为手段实施非法拘禁的行为。其次,客观上必须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结果的发生。最后,行为人主观上对于重伤、死亡结果的发生有罪过,如果没有罪过则不发生转化。 (5)应当按照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刑法》第238条第3款明确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这里的债务并没有限制为合法债务。同时,行为人本身是为了索取债务,说明其主观上不具备勒索财物的目的,因而不可能构成绑架罪。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C4fU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