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1日18时许,犯罪嫌疑人刘某(居住于甲省A市,19岁)在甲省B市遇到放学回家的邓某(14岁)。刘某因为曾经被邓某带人殴打过,为图报复遂起杀心。于是刘某跟踪邓某并在一僻静处趁邓某不备,拿起羊角钉锤朝邓某的后脑部猛击数下,致邓某当场死亡。当晚1

admin2014-03-17  38

问题 2010年12月1日18时许,犯罪嫌疑人刘某(居住于甲省A市,19岁)在甲省B市遇到放学回家的邓某(14岁)。刘某因为曾经被邓某带人殴打过,为图报复遂起杀心。于是刘某跟踪邓某并在一僻静处趁邓某不备,拿起羊角钉锤朝邓某的后脑部猛击数下,致邓某当场死亡。当晚11时许,刘某将邓某的尸体绑上红砖后推入护城河沉尸灭迹。
    刘某杀人后,因潜逃需要用钱,故采取写匿名信、打匿名电话的手段,以将要加害邓某相要挟,要求邓某的父亲准备现金18000元,送到他指定的地点。2010年12月15日,刘某在其指定地点与邓某的父亲接头时,被公安人员抓获。
    公安机关根据刘某的陈述找到沉尸地点,打捞起邓某的尸体和生前携带的书包以及刘某的作案凶器。经法医鉴定:死者邓某系因生前被他人用钝器(如钉锤之类)击打头部而死亡。
    犯罪嫌疑人刘某归案后,对用羊角钉锤打死邓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对于本案,一审法院应为(    )。

选项 A、甲省高级人民法院
B、B市中级人民法院
C、A市基层人民法院
D、B市基层人民法院

答案B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该法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该法第21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刘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和敲诈勒索罪,因此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且题干并未提及本案是全省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故本案应归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只有B项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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