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侦查羁押期限。

admin2017-05-25  78

问题 试述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侦查羁押期限。

选项

答案侦查羁押期限,是指法律规定的侦查中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或者说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被 羁押以后到侦查终结的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羁押期限可以分为以下四种: (一)一般羁押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这是对一般刑事案件侦查羁押期限的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逮捕之前已经被拘留的,拘留的期限不包括在侦查羁押期限之内。 (二)特殊羁押期限 特殊羁押期限,也称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是刑事诉讼法根据案件的特殊需要,规定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和程序,便可延长的侦查羁押期限。具体情况有: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案件复杂、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5条的规定,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6条的规定,下列案件在《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①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②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③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④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7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三)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1)《刑事诉讼法》第158条第1款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2)《刑事诉讼法》第158条第2款规定,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四)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刑事诉讼法》第147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包括侦查羁押期限)。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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