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5月20日凌晨4时左右,在西城区招待所住宿的张三突然被楼下“砰”的一声巨响惊醒,他透过窗玻璃看到在他对面十来米远的西城区百货大楼下,雨中有几个黑影正用铁棒撬着一家商店的铝合金卷闸门。张三当即唤醒了同室的李四,后两人一同敲开了2楼值班室的门,并向旅

admin2010-06-25  16

问题 2004年5月20日凌晨4时左右,在西城区招待所住宿的张三突然被楼下“砰”的一声巨响惊醒,他透过窗玻璃看到在他对面十来米远的西城区百货大楼下,雨中有几个黑影正用铁棒撬着一家商店的铝合金卷闸门。张三当即唤醒了同室的李四,后两人一同敲开了2楼值班室的门,并向旅馆老板讲述了情况。老板王五马上拨打“110”报警,而值班民警接到报警后竟不耐烦地说:“下这么大的雨,哪有小偷?多管闲事,睡你的觉吧!”说完就挂断了电话。一分钟后,三人再次拨通了“110”电话报警,却又一次遭到了拒绝。20分钟后,3名盗贼一趟一趟的把东西装上了一辆三轮车,然后向北逃窜。被盗商店店主为下岗女工李一,该商店主要经营文化用品和工艺品,当晚盗走物品共价值5万元。事后,据知情者讲,该“110”对社会公开承诺,城区内接到报警后5分钟内赶到现场。而案发地就在县城中心,如果出警及时,盗贼就不会逃脱。事后,李一多次向西城区公安局索赔未果。无奈之际,便将西城区公安局告上了法庭。
   问题:(1)该公安局的行为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2)张三、李四、王五以及李一谁有权对该县公安局的行为提起诉讼?
   (3)李一向县公安局索赔的请求能否成立?
   (4)人民法院应该作出何种判决?

选项

答案(1)该公安局的行为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不作为,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李一作为不作为行为的权益受侵害人具有原告资格;张三、李四、王五不具有原告资格。 (3)公安局不作为行为给李一的财产造成了损失,李一的赔偿请求能够成立。 (4)人民法院应该作出确认违法判决。 第一个问题考查了行政不作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问题。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本案中,该县公安局在接到报案的情形下没有出警,致使李一的财产被窃,属于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的不作为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第二个问题考查了行政诉讼原告资格问题。在本案中,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条和《行诉若干解释》第12条的规定,公安局的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不作为侵犯了李一的合法权益,李一自然有权提起诉讼。张三、李四、王五因该不作为并未侵犯其权益,与该具体行政行为并无利害关系,因而不具有原告资格。 第三个问题考查了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需要承担赔偿责任问题。根据《国家赔偿法》第4条的规定,由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确定赔偿的数额时,应当考虑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在损害发生过程和结果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因此李一可以向公安局申请行政赔偿。 第四个问题考查了确认违法判决问题。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和《行诉若干解释》第57条的规定,确认违法判决是对责令履行判决一个很好的补充,本案中李一的财产已经被窃,公安局此时出警也无济于事,没有任何实际意义,人民法院只能作出确认判决,确认公安局不作为行为违法,对李一给予行政赔偿。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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