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甲、乙因自留地使用权发生争议,乡政府作出处理决定,认定使用权归属甲。乙不服向县政府申请复议,县政府以甲乙二人争议属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乡政府无权作出处理决定为由,撤销乡政府的决定。甲不服向法院起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13年试卷二第100题)

admin2015-04-24  30

问题 村民甲、乙因自留地使用权发生争议,乡政府作出处理决定,认定使用权归属甲。乙不服向县政府申请复议,县政府以甲乙二人争议属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乡政府无权作出处理决定为由,撤销乡政府的决定。甲不服向法院起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13年试卷二第100题)

选项 A、县政府撤销乡政府决定的同时应当确定系争土地权属
B、甲的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
C、本案被告为县政府
D、乙与乡政府为本案的第三人

答案B,C

解析 关于A选项,首先,《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1款第3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本案中,县政府认为乡政府无权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乡政府的决定属于超越职权。因此,县政府作为复议机关有权决定撤销乡政府的决定,并且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其次,依据职权法定原则,县政府无需确定系争土地权属。职权法定原则是依法行政最核心的要求,其要求行政机关所有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自始至终皆需有法律依据或明确法律授权,没有明确法律授权均不可为。《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1款第3项只授予复议机关在撤销具体行政行为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未授予复议机关解决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权力。因此,既然没有法律的授权,那么县政府在撤销乡政府决定的同时,就无需确定系争土地权属。A项错误。
    关于B选项,《行诉解释》第25条规定:“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也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据此,甲的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故B选项正确。
    关于C选项,首先,《行诉解释》第7条规定:“复议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二)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三)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本案中,县政府作为复议机关撤销乡政府的决定属于第3种情形。因此,其属于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其次,《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1、2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本案县政府改变了乡政府的行政行为,应当以县政府为被告。C选项正确。
    关于D选项,首先,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因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为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参加诉讼的人。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基本条件。而乡政府与本案被诉的行政行为并没有利害关系。因为乡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既然已被复议机关依法撤销,那么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只能对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本身进行审查,判决撤销或维持复议决定。而这种结果并不对乡政府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即使复议错了,也只能依法责令复议机关重新作出。因此,乡政府与被诉行政行为不存在利害关系,其不能作为本案的第三人。但是如果法院改变县政府的复议决定,将直接影响到乙对土地的使用权。因此,乙可以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其次,本案中乡政府作出原行政行为是职权行为,与复议机关县政府是上下级行政关系,对复议决定,乡政府只有服从的义务。如果认为复议决定确实错误,可以通过内部程序解决,而不是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更不能通过司法途径进行救济。《行诉解释》第24条第2款规定:“第三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起上诉。”据此,如果允许行政机关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无异于授权行政机关以诉权,从而可以原告身份起诉,而这样的理解明显背离《行政诉讼法》的原意。综合上述两点理由,只有乙可以成为本案的第三人,而乡政府无权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故选项D错误。
    [陷阱点拨]  行政诉讼中第三人主要包括原告型第三人和被告型第三人,被告型第三人包括:(1)原告起诉遗漏的行政机关;(2)作出矛盾行为的其他行政机关;(3)共同署名的非行政机关。原告型第三人主要包括:(1)行政处罚案件中的第三人;(2)行政确权、裁决、许可案件中的第三人;(3)其他案件中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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