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下列哪些情形下当事人必须先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能提起行政诉讼?

admin2020-11-19  15

问题 (2007年)下列哪些情形下当事人必须先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能提起行政诉讼?

选项 A、县政府为汪某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杨某认为该行为侵犯了自己已有的集体土地使用权
B、高某因为偷税被某税务机关处罚,高某不服
C、派出所因顾某打架对其作了处罚,顾某认为处罚太重
D、对县同土资源局作出的处罚不服

答案A

解析 A选项当选。本选项是关于涉及自然资源行政行为的复议前置问题,属于行政法考试中争议最大的知识点之一。《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据本条规定,如果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社会主体“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必须复议前置。同时,最高法院《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批复》(法释[2003]5号)对本条文中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解释,指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确认土地、矿藏……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经行政复议后,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涉及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不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可见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将本条中的“具体行政行为”解释为“确认”自然资源权属的具体行政行为。    结合这两条文可知,涉及自然资源行政行为的复议前置需要满足两个条件:第一,行政机关作出了一个“行政确认”行为确认了某种自然资源权属;第二,某一社会主体认为这一行政确认行为侵害了自身“已经取得”的自然资源权属。在本选项中,县政府为汪某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行为属于将土地权属确认给汪某,而杨某认为这一行为侵犯了自己已经取得的集体土地使用权,由此符合上述两个条件,需要复议前置。    不过,问题的复杂性在于最高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行政机关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的行为是否属于确认行政行为问题的答复》([2005]行他字第4号)中曾对上述最高法院(法释[2003]5号)司法解释中的“确认”作出了限定:“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5号批复中的‘确认’,是指当事人对自然资源的权属发生争议后,行政机关对争议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所作的确权决定。有关土地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初始登记,属于行政许可性质,不应包括在行政确认范畴之内。据此,行政机关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的行为不属于复议前置的情形。”可见最高法院行政审判庭将行政确认行为进一步限定为行政确权行为,并将土地等自然资源权属的初始登记行为排除在外。如果依据最高法院行政审判庭的这一解释,本选项就不应当选。解决这一矛盾的方法只能是在考试中暂时忽略最高法院行政审判庭的这一司法解释,在考试中将行政机关颁发自然资源权属证书的行为也视为行政确认行为,在2009年考试卷二第84题中,司法部公布的答案也采取了同样的标准。   
B选项不当选。《税收征管法》第88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可见当事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不属于复议前置的范围。   
C选项不当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2条规定:“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可见当事人对于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既可以复议也可以诉讼,不需要复议前置。   
D选项不当选。《行政处罚法》第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此外其他法律法规中也没有对国土资源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需要复议前置的特别规定。可见对于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既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提起诉讼,不需要复议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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