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

admin2019-03-05  38

问题 《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请分析:
某国有银行的会计,采取秘密手段窃取自己经手管理的存款,该行为如何处理?

选项

答案该行为构成贪污罪。国有银行的会计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要件,其利用职务之便,将自己主管、经手的公共财物,以秘密窃取的方法非法占有的行为,即通常所说的监守自盗,符合贪污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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