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标混淆。

admin2022-12-28  15

问题 论商标混淆。

选项

答案商标的本质功能在于其识别功能,防止?肖费者发生混淆,因此以容易导致混淆的方式在相同产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构成侵害商标权的行为。混淆的可能性是指具有一般分辨力的消费者依照普通注意力会发生这种错误,即对于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发生认识错误,侵害商标权判断中引入了“相关公众”这一特殊的主体来判断混淆的可能性。 混淆根据发生对象的不同,混淆可分为直接混淆和间接混淆。直接混淆是指使用特定商标的某商品或服务实际上来源于经营者乙,而消费者误以为其来源于经营者甲,也即消费者未能通过商标正确地将来源于不同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间接混淆是指使用特定商标的某商品或服务由经营者乙提供,与经营者甲并无任何关系,而消费者误以为经营者甲与经营者乙之间存在着控制、许可或赞助等关联关系。商标法的核心就是要防止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发生混淆。 混淆根据发生的时间不同可分为售前混淆、售中混淆与售后混淆。售前混淆又称“最初兴趣混淆”,是指消费者最初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了混淆,但实际作出购买决定时没有发生混淆。此种混淆具有转移消费者关注点的作用,使消费者的购买决定受到影响,制止此种混淆是为了防止失去潜在的购买者。售中混淆是消费者在作出购买决定时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的混淆。售后混淆又称“旁观者混淆”,是指实际作出购买决定的消费者并未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但消费者在此后使用过程中使他人产生了混淆,如高仿品,一般而言,购买高仿品的本人并未对来源产生混淆,但却使“旁观者”误认为其就是正品,此种高仿品存在搭便车的行为,影响了正品的市场。 关于混淆的判断标准,应以普通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综合运用“隔离观察比较”、“显著部分观察比较”和“整体观察比较”的方法,同时考虑已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在侵害商标权诉讼中,对商品之间是否类似及商标之间是否近似的问题,实际上不应作出“是”或“否”的绝对回答,而是一个程度判断,也即应当考虑商品之间的类似程度以及商标之间的近似程度是否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的可能。 因此,一种涉及商标使用的行为是否容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是判断该行为是否侵害商标权的标准。不可能导致混淆的行为对于商标权人不会造成商标法所承认的损害。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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