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在某证券交易大厅偷窥获得在该营业部开户的乙的资金账号及交易密码后,通过电话委托等方式在乙的资金账号上高吃低抛某一支股票,同时通过自己在证券交易部的资金账号低吃高抛同一支股票,造成乙损失30万元,甲从中获利20万元。对甲应当如何处理?

admin2017-03-07  19

问题 甲在某证券交易大厅偷窥获得在该营业部开户的乙的资金账号及交易密码后,通过电话委托等方式在乙的资金账号上高吃低抛某一支股票,同时通过自己在证券交易部的资金账号低吃高抛同一支股票,造成乙损失30万元,甲从中获利20万元。对甲应当如何处理?

选项 A、属于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形,不以犯罪论处
B、以盗窃罪论处
C、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D、以操纵证券价格罪论处

答案B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根据刑法第 264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乙的财物。因此,构成盗窃罪。B项正确,应当选。
需要注意的是,本题中甲的盗窃行为和传统的到期行为有一定的差别,他采用的是股票这种特殊的形式。当然本题不周全的地方在于,股票交易实行集中竞价,遵循时间优先、价格优先的原则,甲在乙的资金账号上高吃低抛某一支股票,同时通过自己在证券交易部的资金账号低吃高抛同一支股票,但是甲吃进的股票并不一定就是从乙账上抛出去的股票,除非这支股票只有甲乙两人持有。甲从中获利20万元甲与造成乙损失30万元,并无必然因果关系,否则甲从中获利应当是30万。因此,甲构成盗窃罪未遂,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1条:(二)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因此,对甲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A项错误,不能选。
甲将乙的股票高吃低抛导致乙30万元损失的行为使得乙的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但该行为并不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行为,因为甲主观上必须没有毁坏的故意,同时,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犯罪目的只是毁坏公私财物,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也是本罪与其他侵犯财产罪的本质区别。而过失毁坏公私财物的,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故不选C。
关于操纵证券价格罪,1999年《刑法修正案》第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期货交易价格,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三)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根据该条,甲的行为不构成操纵证券交易罪,D项不能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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