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的审判程序,审判组织的组成往往是不同的。关于审判组织的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3/35)

admin2021-05-28  36

问题 不同的审判程序,审判组织的组成往往是不同的。关于审判组织的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3/35)

选项 A、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后发回重审的,可由审判员独任审判
B、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判决生效后启动再审程序进行再审的,可由审判员独任审判
C、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双方同意,经上级法院批准,可由审判员独任审判
D、适用选民资格案件审理程序的案件,应组成合议庭审理,而且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答案D

解析 在民事诉讼中,我国法院的审判组织形式有:法官独任审判形式、由法官组成的合议庭、由法官和陪审人员组成的合议庭
    选项A、B错误,不选。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2款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故发回重审的案件只能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不存在独任审理的情况。第40条第3款规定,“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故再审案件无论是按照一审还是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审判组织都应当是合议庭。只不过一审程序的合议庭组成人员可以有陪审员,但是二审的合议庭成员只能由审判员组成。选项A、B认为二审、再审的审判组织为独任法官,显然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故错误。
    选项C错误,不选。民事诉讼法157条第2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该条赋予了民事争议当事人合意选择简易程序的权利。民诉司法解释第264条规定了当事人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行使方式,即庭前向管辖法院提出并获得准许,而不是获得上级人民法院的批准,故C项错误。
    选项D正确,应选。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实行合议制,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即使案情简单也不能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也不能由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因为审理选民资格案件涉及公民政治权利,应当谨慎、严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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