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3日,甲继承了一套坐落于市中心的房屋。2019年4月8日,甲因急需用钱,在尚未办理继承房屋产权登记的情况下,即与乙签订买卖合同,将该房屋卖给乙,并交给乙居住。2019年6月9日,甲将继承的房屋登记于自己名下。2019年6月15日,甲将该房屋卖

admin2021-03-27  27

问题 2019年2月3日,甲继承了一套坐落于市中心的房屋。2019年4月8日,甲因急需用钱,在尚未办理继承房屋产权登记的情况下,即与乙签订买卖合同,将该房屋卖给乙,并交给乙居住。2019年6月9日,甲将继承的房屋登记于自己名下。2019年6月15日,甲将该房屋卖给丙并办理了所有权转移登记。2019年7月20日,丙受丁胁迫将房屋低价卖给丁并完成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2019年8月22日,丁又将该房屋加价转售给戊,并完成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戊不知道丁胁迫丙)。戊请求乙腾退房屋遭拒后,由此引发纠纷。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丙受丁胁迫将房屋低价出售给丁,丙可以行使撤销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丙行使撤销权应遵循的规则有(    )。

选项 A、自丁的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
B、自丁的胁迫行为开始之日起3个月内行使撤销权
C、自丁的胁迫行为开始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
D、自丁的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3个月内行使撤销权
E、2019年7月20日起5年内行使撤销权

答案A,E

解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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