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某大学A根据教学需要,把大学某教授的讲课内容录成录音磁带。这次录制行为征得了该教授的许可,并按当时的付酬标准支付了报酬。一年后,另一大学B为增强教学结果,提高教学质量,完全依照2000年A的录音带,自行编制出“录音讲义”,分为上、下两册,销售范

admin2015-04-14  51

问题 2000年,某大学A根据教学需要,把大学某教授的讲课内容录成录音磁带。这次录制行为征得了该教授的许可,并按当时的付酬标准支付了报酬。一年后,另一大学B为增强教学结果,提高教学质量,完全依照2000年A的录音带,自行编制出“录音讲义”,分为上、下两册,销售范围仅限于B所在省份的函授大学学员,所得共计2万余元。扣除成本费以后,收支基本平衡,并无盈利。但被编制的讲义没有取得该教授的同意,也未为其署名,没有向其支付报酬。某教授发现后,认为B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于2002年向法院起诉,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被告辩称,其行为是以教学为目的,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选项

答案本案的关键在于判断何为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所谓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制度。合理使用的构成要件包括:(1)使用的作品已经发表;(2)使用的目的仅限于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或者为了教学、科学研究、宗教或慈善事业以及公共文化利益的需要;(3)使用他人作品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并且必须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本案原告的讲课内容虽由A大学录制成磁带,但并未发表,而且被告的行为也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因此其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应承担侵权责任。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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